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要件一般有哪些

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要件一般有哪些的问题,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:
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的要件如下:
(一)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。
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,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,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,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,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。
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。
(二)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,致使其工作、生产、营业和教学、科研无法进行,造成严重损失。
(三)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。
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,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。
所谓首要分子,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、策划、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。
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,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。
对于一般参加者,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,不能成为本罪主体。
(四)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。
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,制造事端,给机关、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,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。
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,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。